兴国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材料及程序
来源:兴国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加入时间:2018-04-16 08:32:18
基本条件
一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①无房户;
②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40㎡,确需建房的;
③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而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使用面积),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
④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⑤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
⑥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但长期在本村居住,在外无工作单位、无房产、且履行了本村义务并征得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
③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④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⑤没有和村委会签订协议交还旧宅基地的;
⑥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用地标准
农村住房用地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②申报农村住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行核对图斑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③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申报农村住房用地必须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西安80坐标系),该成果必须由具备土地勘测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
申报资料
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签字;
②用地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③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一户一宅证明;
④原宅基地经批准,需改建、扩建的,提供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批准依据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⑤外地迁入户,需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已婚嫁,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集体拆迁的,需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审批流程
农村住房用地审批流程:
①申请。用地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用地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是否存在转移、出租房屋后申请建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
②公示。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在用地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公示内容:建房户姓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层数、设计方案等),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委会在《赣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地申请人报乡镇规划所和国土所;
③审核。乡镇规划所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所、驻村干部、村委会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与农户签订建房承诺书(内容包括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户型设计等),并在《赣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核发《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报批过程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⑤备案。审批通过后的用地资料报县城建局和县国土局备案;
⑥监管。在建房审批过程中,规划所、国土所、村委会、建房户四方必须做到选址到场、放线到场、下地基到场、巡查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