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放管服务”改革要求,优化业务流程,精简审批要件,结合实际,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要件进行了“瘦身”,通知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精简审批要件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为适应新时期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要求,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业务流程,精简审批要件,真正让群众少跑腿、不添堵,让办事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市中心结合实际,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要件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调整如下:
一、提取部分
1、取消提取申请书,在提取凭证中加上提取人联系方式等必要项内容。
2、建造住房申请提取的,取消提取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
3、建造住房申请提取的,取消办事处工作人员实地拍照片。
4、建造住房申请提取的,取消“必须建造二层以上才能申请提取”的规定。
5、职工因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不含20万元),须报市中心业务运转科审批。
6、第二次办理组合贷款提取的,取消银行借款合同。
7、办理提前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业务,取消提供个人购房合同。
8、取消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时所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
二、贷款部分
1、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契税完税证明上的金额按70%折算后仍大于贷款金额的,取消提供评估报告。
2、借款人变更抵押物的,即用所购住房作抵押的,以当时购买住房价格认定其抵押价值,取消提供评估报告。
3、自建住房申请贷款的,取消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和建房造价预算。
4、自建住房申请贷款的,取消“必须建造二层以上才能申请贷款”的规定
5、自建住房申请贷款的,用该套房屋作抵押,取消提供评估报告。
6、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承诺书》后不得提供另外抵押物进行公积金贷款”之规定。在楼盘(楼栋)正式准入之前,允许借款人另行提供抵押物。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租住商品房提取的,如果提取人一再提出由办事处协助出具无房证明,可由办事处工作人员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调查查询提取人及其配偶名下自有住房情况。
2、贷款资料中涉及购房合同的,各办事处不再收取借款人合同原件。原件扫描上报审批之后退回借款人,同时将有关必要信息所在页复印后存档备查。
3、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及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4、前来办事的职工只要证件齐全,办事处必须协助复印相关证件,不得让职工到其他地方复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