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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政!禁止“未预售收取认筹金、捆绑车位、样板房扩大面积....”等行为

来源:江南地市报  加入时间:2018-12-06 15:05:11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简称房企)在商品住房预售前就要对车位出租价格作出承诺,明令禁止以“电商”等第三方名义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

   不得捆绑车位
   申请预售时要对车位价作出承诺


   根据此前记者走访调查的情况来看,不少企业会通过抬高车位价格并捆绑车位的方式变相加价。对此,通知做了明确要求,住房预(销)售时,不得捆绑出租车位(车库、柴火间、储藏间等)。

   房企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就需要对配建的车位(车库)出租价格作出承诺并报价格监管部门接受监管,同时抄送房管部门,并在销售现场公示。未承诺出租价格的,由价格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没有预售许可
   不得收取认筹金 也不能做广告


    通知规定,达到预售条件的楼幢,房企应当在30日内向预(销)售审批行政部门申请预(销)售许可,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房企要严格按照已报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外公开销售。

   没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的,当地房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暂缓办理项目网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企不得对外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同时,商品住房广告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没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做预(销)售广告。
  
    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 防止挪作他用

    住建厅要求,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市县,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通知要求,房企不得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在新批精装修房中全面实行装修价最高限价

    对通知印发前已批在售的精(全)装修商品住房楼幢,开发企业应按通知要求规范销售行为,完善公示信息;房管部门应当对新批精(全)装修商品住房楼幢的装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销售过程中,装修销售价格与住宅销售价格分开计算。

    新建精(全)装修住宅预售前,房企应建造销售楼盘内所有户型实体装修样板房,并由房管局或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过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多家评估机构,对样板房进行装修价格评估,评估后的均价作为装修销售价格。

    住宅预售装修价格应当在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中体现,并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监管。
   
    这些费用一律禁收

    房企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代理费用按“谁委托谁支付”原则执行,不得将代理费用转嫁购房人。
   
    不得采取通过 “电商”、“服务商”、“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等加价出售商品住房。   

    禁止以变更购房人等方式
    投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垄断房源、操纵房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制收费。

   不得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回归住房属性
    广告不得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


    房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住房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

    房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住房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扩大面积建造样板房
    将被约谈并要求整改


    为客户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行为由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扩大面积建造样板房,误导消费者、未按规定公示预售信息、捂盘惜售、垄断房源等行为,房管部门应当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整改到位前暂缓网签等督促整改到位。

    视情节轻重,还可采取公开通报、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对拒不整改的可暂缓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

    对非法侵占、挪用客户资金,暴力手段强制提供服务、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等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处理结果信息与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对接,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各成员单位,形成联合惩戒。
   
    坚决问责涉嫌隐瞒包庇
    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


    我省要求各级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商品房销售。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从重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要加大督查力度。

    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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