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对“农村一户多宅的房屋”如何进行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来源: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加入时间:2020-03-19 10:53:35
解读政策: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一户多宅的房屋如何进行登记发证。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农村村民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继承除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权利人自己确定)符合要求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xxx 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