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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原经济林场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来源:兴国县人民政府网  加入时间:2018-12-17 11:05:20  

兴国县原经济林场及周边地块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依法实施兴国县原经济林场及周边地块的项目建设,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兴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兴府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块范围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7.《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9.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原则

    征收目的: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依法实施兴国县原经济林场及周边地块项目建设,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征收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兴国县原经济林场及周边地块的项目建设地块一、地块二征收范围为:东至杨澄村委会,南至寨子背岭山脚,西至老319国道,北至濊水河。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明确县房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兴国县原经济林场及周边地块的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管局委托潋江镇人民政府、高兴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兴国县原经济林场及周边地块的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或实际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私有营业性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途,或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改为营业性用途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国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

    4.附属房、附属房占地及庭院占地面积、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第六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与处理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房管局会同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林业局、县控违拆违办、潋江镇政府、高兴镇政府及所辖村(居)委会等单位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相应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拆除并处理的,给予适当配合拆除清理补助。

    1.对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未经登记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土地上自建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可参照相应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建、国土等部门批准自行搭建的房屋,未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均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在公房用地内搭建的房屋,未经产权人同意的均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经产权人同意的(提供相关证明),按照附属房的相关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

被征收人对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在签约期限内可以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按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认定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被征收人在办证后对房屋实施改建、扩建的除外。被征收房屋首次测绘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实际用途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将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部分认定营业性用房。

    (1)私有住宅为合法建筑;

    (2)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依法缴纳了税费,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

    第八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予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的补偿,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予以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按工作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附属房、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附件的标准另行计算。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体房屋按地随房走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私有住宅安置比例:被征收人选择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进行安置。但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50%安置指标;被征收房屋为二层的,增加20%安置指标;被征收房屋为三层的,增加10%安置指标;被征收房屋为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不再增加安置指标。被征收人选择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予增加安置指标。

    增加的安置指标面积,按相应房屋评估基准价格的110%的标准再扣减相应结构房屋重置价后给予货币补偿,标准为:

    框架:2448元/㎡            砖混:2436元/㎡

    砖木:2425元/㎡            土木:2398元/㎡ 

    (1)被征收主体房屋价值的补偿。

    ①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房屋价值的补偿: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征收人进行确定,含主房占地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价值和室内外装修价值,以下称“货币基准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或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征收人确定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

    框架:3217元/㎡            砖混:3094元/㎡

    砖木:2984元/㎡            土木:2718元/㎡ 

    ②集体土地上的主体房屋: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相应结构货币补偿基准价的70%确定被征收主体房屋价值,或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③未经登记的主体房屋:未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主体房屋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主体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参照合法建筑相应结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确定被征收主体房屋价值。

    ④非法新建、改建、扩建的主体房屋:对红线征收范围内,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前新建、改建、扩建的主体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清理的,或配合工作组拆除清理的,按建筑面积给予配合拆除清理补助,标准为:

    框架:750元/㎡            砖混:589元/㎡

    砖木:428元/㎡            土木:214元/㎡ 

    注:逾期不配合的一律不予补助。

    ⑤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后抢建、扩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助,其主体房占地的土地按本方案庭院占地的土地面积补偿相关标准执行。该款规定类型的房屋不再参与其它任何奖励和补助。

    (2)奖励与补助。

    ①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分时段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具体标准为:

    第1-15天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按房屋相应结构评估基准价格的20%给予奖励,即:

    框架:644元/㎡            砖混:619元/㎡

    砖木:597元/㎡            土木:544元/㎡ 

    第16-30天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按房屋相应结构评估基准价格的10%给予奖励,即:

    框架:322元/㎡            砖混:310元/㎡

    砖木:299元/㎡            土木:272元/㎡ 

    ②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每平方米按房屋相应结构评估基准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即:

    框架:644元/㎡            砖混:619元/㎡

    砖木:597元/㎡            土木:544元/㎡ 

    ③按期签约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主体房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注:第1—1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房屋补偿价格(含上述基准价格、搬迁奖励、购房补贴、按期签约奖)为:

    框架:4705元/㎡            砖混:4532元/㎡

    砖木:4378元/㎡            土木:4006元/㎡ 

    第16—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房屋补偿价格(含上述基准价格、搬迁奖励、购房补贴、按期签约奖)为:

    框架:4383元/㎡            砖混:4223元/㎡

    砖木:4080元/㎡            土木:3734元/㎡ 

    ④办证补助: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被征收主体房面积40元/㎡的标准给予办证补助。

    (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①搬迁费:搬迁费按主体房面积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费不足750元/户的补足至750元/户。

    ②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主体房面积6元/㎡·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户·月的补足至600元/户·月。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奖励和补助

    (1)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证载或经认定私有住宅的合法建筑等价调换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享有本方案规定的增加安置指标优惠政策。对选择“拆一偿一”的被征收人,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不享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双向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且按工作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①选择产权调换的户型:实行在宋屋安置区进行现房相对集中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为套房,主要户型有二室二厅(60㎡、80㎡左右)、三室二厅(100㎡、120㎡左右)。

    ②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

    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谁优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①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主体房面积10元/㎡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②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主体房面积6元/㎡·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补偿,不足600元/户·月的补足至600元/户·月。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费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多层建筑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奖励与补助

    搬迁奖励和按期签约奖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相关标准执行,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享有购房补助。

    3.付款方式

补偿款、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10天内全额发放。

    (二)营业性房屋的征收

    对私有营业性房屋办理了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奖励和补助

    私有营业性房屋安置比例:对私有营业性房屋办理了商业房屋所有权证的按1:1的比例进行安置,商住混合建筑只有一层的,对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增加50%安置指标;商住混合建筑为两层的,对其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增加20%安置指标;商住混合建筑为三层的,对其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增加10%安置指标;商住混合建筑为四层及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不再增加安置指标。被征收人选择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予增加安置指标。

    增加的安置指标面积,按相应房屋货币基准价格的110%的标准再扣减相应结构房屋重置价后给予货币补偿,标准为:

    框架:2448元/㎡            砖混:2436元/㎡

    砖木:2425元/㎡            土木:2398元/㎡ 

    (1)被征收营业性房屋已经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商业房屋所有权证价值的补偿。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相应结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购房补助、搬迁补助、按期签约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00元/㎡进行补助,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补偿,或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其补偿价格为:

    框架:7705元/㎡            砖混:7532元/㎡

    砖木:7378元/㎡            土木:7006元/㎡ 

    (2)被征收营业性房屋已经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且用途已载明商业的价值补偿。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相应结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购房补助、搬迁补助、按期签约奖励的基础上,被征收房屋的第一层的主体建筑面积增加3000元/㎡进行补助(其余面积按本方案相关标准执行),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其补偿价格为:

    框架:7705元/㎡            砖混:7532元/㎡

    砖木:7378元/㎡            土木:7006元/㎡ 

    (3)私有住宅为合法建筑,经认定为营业性房屋,且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依法缴纳了税费,而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的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价值补偿。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相应结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购房补助、搬迁补助、按期签约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进行补助,或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其补偿价格为:

    框架:6205元/㎡            砖混:6032元/㎡

    砖木:5878元/㎡            土木:5506元/㎡ 

    (4)私有住宅为合法建筑,经认定为营业性房屋,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但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的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价值补偿。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相应结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购房补助、搬迁补助、按期签约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进行补助,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补偿,或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其补偿价格为:

    框架:5705元/㎡            砖混:5532元/㎡

    砖木:5378元/㎡            土木:5006元/㎡ 

    (5)奖励与补助

    ①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分时段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各时段具体标准为:

    第1-1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经营性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第16-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经营性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②搬迁费: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标准执行。

    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私有经营性房屋所属部分货币补偿金额的5‰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或按据实评估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为6个月,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奖励和补助

    (1)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证载商业建筑面积等价调换的原则在宋屋安置区产权调换,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谁优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房屋建筑面积不享有本方案规定的增加安置指标优惠政策。对选择“拆一偿一”的被征收人,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不享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工作程序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费。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标准执行。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私有经营性房屋所属部分货币补偿金额的5‰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或按据实评估给予补偿,补偿期限自停产停业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1个月止,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4)搬迁补助。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搬迁补助标准执行。

    (5)对被认定的经营性房屋产权调换按本方案的私有住宅产权调换方式执行,经营性增加补助部分金额可参照本条相应款项执行。

    3.付款方式

    补偿款、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10天内全额发放。

    (三)国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

    征收国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对产权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补偿方式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对国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1)国有企业(单位)改制时土地已被收储的,不再给予征收补偿。国有企业(单位)改制时土地未被收储的,但征收的房屋产权为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对国有企业(单位)不予补偿。

    (2)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建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兴房改字〔1997〕1号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对国有企业(单位)不予补偿。

    (3)“公房”属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的,可以参照私有住宅房屋相应结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四)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的征收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本方案附表所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标准(附件)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房屋室内设有架空层(含阁楼)的,按照附属房标准(详见附件)给予货币补偿。 

    (五)土地大于主体房占地(即附属房占地和庭院占地)面积的补偿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大于主体房占地面积部分(即附属房占地和庭院占地),土地占地面积大于主体房部分(未登记土地,每栋房屋庭院占地土地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但不超过本栋主体房占地面积的50%;已登记土地;已缴出让金土地)的价格(单价由征收人进行确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第九条 签约期限、签约地点和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30天,签约时间、签约地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房屋搬迁交房的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明确。

    第十条 保障与监督

    1.政府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信访举报电子邮箱及网络投诉平台,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执行。备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文件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事项按照《兴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交房时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3.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4.私有住宅房屋和商业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5.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6.征收房屋涉及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就读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7.(1)本方案的“主体房占地”是指主体房屋第一层的建筑面积;(2)本方案的“合法建筑”是指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且能提供土地或房屋的相关审批手续及产权证等。

    8.本方案自兴国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研判处理。

    9.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10.本方案解释权归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所有。

附件:

1.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项目征收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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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航拍资料图
(仅供参考,实际范围请以公告红线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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