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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房屋产权问题

提问人:**    时间:2019-02-19 13:10:06

提问:预购县城内二手房,看了几套将军大道和兴国大道临街的楼梯房,发现他们的不动产权证上写的是,权利性质:出让/自建房。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使用期限:50年。我想问既然是住宅用地,那产权怎么是50年的,它和70年的商品房产权有何区别,关键是到期后会和住宅一样自动续期吗?

回复:您好,通常所谓年限指的是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期限,商业为40年,住宅为70年,此前亦有部分商住一体国有土地转让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年限以相关部门通过合法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时开始计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01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就此正式发布过渡性安排办法,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土厅表示,规定在国家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江西省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两不一正常”处理。

回复时间:2019-02-20 14: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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