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近日,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不再出具《房屋登记情况证明》,相关业务转由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需办理《房屋登记情况证明》的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前往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公告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停止出具《房屋登记情况证明》的通告
根据兴府办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我局原有房屋权属登记职责已被划出。为切实有效落实房屋权属登记职责,通过与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业务衔接,我局自2017年8月1日起不再出具《房屋登记情况证明》。房屋相关登记业务及登记证明的出具,请社会各界及相关单位前往兴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特此通告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