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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通知》

来源: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  加入时间:2018-06-29 12:05:00  

    近日,为有效遏制炒卖房号、捂盘惜售、违规收费等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环境,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全县各楼盘开始企业加强商品房预售计划和住房开盘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与中介代理机构的合作方式、禁止炒卖房号等相关行为,通知从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通知》内容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通知
 
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为有效遏制炒卖房号、捂盘惜售、违规收费等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环境,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交易行为通知如下:

   一、强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计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28日前,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报送下月商品房预(销)售计划,未报送计划或不在计划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预售许可资料(现售备案)。

   (二)加强商品住房开盘管理
   房地产住房项目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同时申报预(销)售方案,预(销)售方案必须注明开盘时间、地点、方式和所有预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一房一价)等具体信息,开盘前3日内予以公示并如实上报意向登记人数,意向登记人数大于预售套数的,原则上一律采取网络选房方式开盘,如微信选房等。以网络方式开盘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开盘后即将选房信息情况提取备案,其剩余房源及选房人放弃认购的房源,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需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继续进行网络公开选房或正常公开销售。房地产企业应在公开选房后十天内与认购人完成网签认购手续,购房人姓名应当与网络开盘时选房人姓名相一致,否则不予合同备案。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购房人有按揭贷款购房需求的,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应执行公积金中心或商业贷款银行首付比例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首付比例。对擅自提高首付比例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予以停盘整顿处理。

   二、规范房地产企业与中介代理机构的合作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代理销售的,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不得单独委托从业人员个人代理销售,受委托的中介机构须在双方协议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均不得以认筹、电商团购等方式变相收取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捆绑销售,不得收取购房人佣金、选房费等任何费用,违者将被勒令退还全部款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禁止炒卖房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炒卖房号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存在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将对该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况暂停商品房网签系统。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炒卖房号行为并经查实的,将限制该经纪机构备案,公开予以通报,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从业人员存在炒卖房号行为一经查实,将公开在行业网站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追究其所在企业责任。

   四、努力构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

   (一)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平台建设,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其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对违规人员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限制其在房地产行业从业。

   (二)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督和动态监管。

   五、本通知从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

 
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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