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6-16 06:56:59

关于《兴国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之规定,结合兴国县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与实际。经过充分调研,拟定了《兴国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30天(2022年6月15日-7月14日),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公示期限内提出书面建议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此《方案》。

    联系电话:0797—7058602  
 
    建议书投送地点:兴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征收服务股(城西街建设大楼四楼)
 
    附:《兴国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兴国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依法实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改造项目建设,推进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兴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兴府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7.《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9.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原则
 
    征收目的: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依法实施我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改造项目建设,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征收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兴国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发布的征收红线图。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明确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项目改造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单位:将根据项目进展适时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或实际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私有非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途,或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附属房、附属房占地及庭院占地面积、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第六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与处理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社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相应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拆除并处理的,给予适当拆除清理补助。
    (1)对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未经登记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土地上自建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可参照相应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建、国土等部门批准自行搭建的房屋,未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均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在公房用地内搭建的房屋,未经产权人同意的均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经产权人同意的(提供相关证明),按照附属房的相关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
被征收人对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在签约期限内可以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按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认定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被征收人在办证后对房屋实施改建、扩建的除外。被征收房屋首次测绘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店面用途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将被征收房屋临街第一层实际经营部分认定为私有非住宅房屋:
    (1)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2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2)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依法缴纳了税费,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的。

    第八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予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的补偿,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予以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按工作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附属房、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附件)的标准另行计算。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地随房走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含主房占地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价值和室内外装修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或征收人确认的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征收人确定。
    (2)奖励与补助。
    ①按期签约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的,按主体房建筑面积5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②搬迁弃房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弃房的,按主体房建筑面积8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弃房奖励。 
    (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①搬迁费:搬迁费按主体房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费不足750元/户的补足至750元/户。
    ②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主体房建筑面积8元/㎡·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奖励和补助。
    (1)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证载或经认定私有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拆一偿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不享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也可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或征收人确认的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且按工作程序选定的或征收人确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①择产权调换的户型:实行在征收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安置区进行相对集中安置。
    ②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
    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谁优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①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10元/㎡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②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8元/㎡·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补偿,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费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多层建筑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奖励与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搬迁奖励、按期签约奖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相关标准执行。
    3.付款方式。
    补偿款、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10天内全额发放到位。

     (二)私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非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奖励和补助。
    (1)被征收私有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被征收人按相应结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含主房占地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价值和室外装修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补偿,也可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或征收人确认的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私有非住宅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分征收人确定。
    经认定为私有非住宅房屋的,按认定总建筑面积的0.85折后,参照征收人确定的私有非住宅货币基准价格的补偿,或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2)奖励与补助。
    ①按期签约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的,按被征收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按期签约奖励。
    ②搬迁弃房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平方米按房屋相应结构评估基准价的10%给予购房补助。
    (3)搬迁费: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标准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私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私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5‰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或按据实评估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为6个月,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奖励和补助。
    (1)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证载或经认定私有非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拆一偿一”的原则在征收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定安置区实行产权调换,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谁优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不予增加安置指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不享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也可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或征收人确认的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2)搬迁费。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标准执行。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私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私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5‰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或按据实评估给予补偿,补偿期限自停产停业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1个月止,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4)奖励与补助。搬迁奖励,按本方案私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搬迁奖励标准执行。
    3.付款方式。
    补偿款、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10天内全额发放到位。
    (三)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的征收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本方案附表所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标准(附表)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房屋室内设有架空层(含阁楼)的,按照附属房标准(见附件)给予货币补偿。
    4.对红线征收范围内,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前改建、扩建的主体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清理的,或配合工作组拆除清理的,按建筑面积给予配合拆除清理补助,标准为:框架750元/㎡、砖混589元/㎡、砖木428元/㎡、土木214㎡;逾期不配合的一律不予补助。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后抢建、扩建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助,其主体房占地的土地按本方案庭院占地的土地面积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五)土地大于主体房占地(即附属房占地和庭院占地)面积的补偿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大于主体房占地面积部分(即附属房占地和庭院占地),土地占地面积大于主体房部分,按未登记土地,已登记土地已缴出让金土地,三种性质的征收人确定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也可申请按工作程序选定的或征收人确认的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第九条 签约期限、签约地点和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签约天数,签约日期、签约地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房屋搬迁交房的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明确。

    第十条 保障与监督

    1.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信访举报电子邮箱及网络投诉平台,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执行。备选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文件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按照《兴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交房时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3.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4.私有住宅房屋和私有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5.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6.凡已享受国家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被征收人、企业(单位)自管公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可在本方案临时安置费与国家公租住房租赁补贴中就高选择一种。
    7.征收房屋涉及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就读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8.本方案的“主体房占地”是指主体房屋第一层的建筑面积。
    9.本方案自兴国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兴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10.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