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加入时间:2014-10-24 08:48:06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转发了省住建厅《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部分操作细则做出规定。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合法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关于转发《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省住建厅《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部分操作细则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除提供当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租住其它住房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协议)及租金凭据(租金税务票据)。
二、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合法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工作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无住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协议、租金税务票据。职工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房租总额,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房租价格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3元、县(市)范围内不高于每平方米8元计算,高出部分不予提取,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不超过90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提取。
三、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四、职工应提供的其他资料: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或卡,其配偶需要提取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