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批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的请示文件,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职工每月正常提取资金后,剩余的资金在无法满足贷款发放时,将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批复全文如下:
赣市公管委字〔2015〕7号
关于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的批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要求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的请示》(赣市公积金文[2015]2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严峻,融资渠道十分有限,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处于警戒位。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均衡可持续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贷款需求,同意你中心在确保职工每月正常提取资金后,剩余的资金在无法满足贷款发放时,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
一、具体实行贷款发放轮候的时间,根据中心资金余额情况适时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告。
二、贷款发放轮候前已审批待发放的贷款优先发放。
三、贷款发放轮候按贷款初审通过时间先后排序轮候。放款前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还应待办妥房屋抵押登记证且办事处领取该证后再按初审通过的序号依序发放贷款。
四、凡职工以购(建)住房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在实行贷款发放轮候期间,暂停办理此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待资金存贷比回落到正常区间,取消贷款发放轮候,恢复正常贷款发放。
六、做好贷款发放轮候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特此批复。
2015年12月1日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