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加入时间:2015-12-10 13:57:29
对购买范围,《意见》明确: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
购买服务的主体为: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意见》要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在按规定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实施主体凭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
购买主体应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支持实施主体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偿还期限长的贷款。对财力困难的县(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在核定的限额内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同时加强财政对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