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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旧建新相关程序

来源:兴国政府网  加入时间:2009-07-29 22:56:04  

前言:近日,本站注意到“县长信箱”里面有农村朋友咨询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对房屋拆旧建新的相关程序,兴国县国土局、建设局对此情况进行了较详细解答,经本站整理,汇成一文呈现给农村朋友们。

 

南坑乡楼溪村的村民XXX咨询到:针对破烂不堪的危房欲对其拆除重建,想了解相关的办理手续和费用?

  对村民问到的这个情况,兴国县国土局、建设局作了以下回复:
    1、关于拆旧建新的条件。如拆旧建新的地点在村庄规划区内,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那么,建设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办法(试行)》为你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关于民宅审批的程序。兴府发[2009]17号《关于印发兴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是:
    (1)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宅基地申请人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等情况,村民小组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讨论,通过后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对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至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国土资源所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村镇建设规划所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并制作勘查笔录。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审批宅基地,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审批宅基地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审批宅基地。
    (3)填写申请表。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现场勘查和初审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县级建设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所发放填写《赣州市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4)初审。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后,在《赣州市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赣州市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等建房用地申请材料,经国土资源所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审核同意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国土资源所定期将审核后的《赣州市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等建房用地申请材料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6)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资源所上报的《赣州市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等建房用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综合审核意见,并随《建设用地呈审表》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
    (7)定位。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国土资源所会同村镇建设规划所组织实地放样,确定四至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后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必须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建成。
    (8)登记、确权、发证。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建成竣工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村镇建设规划所实地检查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需要兑现退老宅承诺书的,先退老宅使用证后发新证。
    3、关于民宅审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兴府发[2009]1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宅基地经批准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20元∕㎡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防洪保安基金规划区内1.5元/平方米,规划区外0.75元/平方米;由财政农税部门按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老宅基地折旧建新、荒山、荒坡及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免收报批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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