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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规定房价公示后不能擅自涨价

来源:法制晚报  加入时间:2011-03-23 19:39:07  

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需要按照一套一标明码标价,二手房也不例外。国家发改委22日公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新房二手房均须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已售房源价格要实标“规定”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另外,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新华社电、《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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