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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 赣州下月起买房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来源:赣南日报  加入时间:2014-08-23 08:46:58  

    记者8月21日从赣州市房管局获悉,9月1日以后,买受人(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房屋交付前,均须按合同签订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已全部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证明,将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据悉,长期以来,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不完善,商品房过了房屋质保期后出现电梯故障、房屋漏水等问题时,常常因为维修资金不到位而难以妥善解决维修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将“赣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变更为全额拨款单位“赣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批、核拨,中心城区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以及对县(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等。

记者从赣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9月1日起,赣州中心城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维修资金的分类由“多层房屋、带电梯高层”变更为“无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有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其他”三类。交存标准为:无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35元/平方米,有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45元/平方米,其他45元/平方米。首期交存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订的建筑面积,续期交存的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买受人(业主)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至房屋交付前,按合同签订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当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时,应及时续交维修资金,未续交的不得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销)售许可(备案)前,须向赣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取得维修资金交存预审,并取得交存预审核准通知,未取得者,将不予受理预(销)售许可(备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除提交房屋登记的必要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赣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该项目已全部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证明,未取得者,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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