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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解除一宗土地出让合同 通过2项土地复垦方案

来源:兴国县国地资源管理局  加入时间:2018-06-16 09:16:34  

关于解除与江西浩森制药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江西浩森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2011年3月21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607322011B00720)约定,你公司应于2011年4月12日前缴清土地价款275.184万元,但截至目前,你公司除在申请土地竞买时的竞买保证金137万元自动转为定金外(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剩余土地价款138.184万元及滞纳金经我局多次通知催缴,你公司一直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依法解除于2011年3月21日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607322011B00720),你公司已交付的137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特此公告。

兴国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2日


关于兴国县潋江镇五里亭兔子养殖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

赣州市晶鑫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承担编制的《兴国县潋江镇五里亭兔子养殖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收悉。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有关规定2018年5月18日经组织县本级专业技术人员会议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贵公司执业范围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赣土复垦字[2009]027号),具备相关资质。《兴国县潋江镇五里亭兔子养殖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格式和内容规范、涉及土地复垦的内容较全面,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方针政策符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所选复垦方式可行,复垦范围涵盖兔舍区(含道路、仓库等)、种植区,复垦费用预算可以满足复垦要求,同意通过方案审查。

   二、该方案兴国县潋江镇五里亭兔子养殖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复垦项目拟破坏土地类型为农用地3.8公顷(一般耕地0.11公顷、林地1.88公顷、裸地1.81公顷)。复垦后土地类型为耕地(旱地)1.92公顷、林地1.88公顷,总复垦率达100%。经审查,符合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

   三、土地复垦工程动态总投资款为42.08万元。应由生产方兴国县富琨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复垦方,法人代表蔡云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复垦工程款列入生产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成本,复垦进度计划从2018年5月至2032年8月,兴国县富琨种植专业合作社按照“边生产、边复垦”的原则,按《项目区土地复垦计划安排表》、《项目区土地复垦年度计提资金表》抓好阶段性复垦落实。

   四、林地许可等相关手续应在申请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成。

   五、你单位应告知生产单位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协议》缴纳保证金,并告知要求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关于兴国县长冈乡新胜组长塘兔子养殖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

赣州市晶鑫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承担编制的《兴国县长冈乡新胜组长塘兔子养殖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收悉。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有关规定,2018年5月18日经组织县本级专业技术人员会议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贵公司属于省级范围(乙级)资质(赣土复垦字[2009]027号),具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相关资质。《兴国县长冈乡新胜组长塘兔子养殖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格式和内容规范、涉及的土地复垦符合因地制宜、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所选复垦方式可行,复垦范围涵盖兔舍区(含道路、仓库等),复垦费用预算可以满足复垦要求,同意通过方案审查。

   二、该方案兴国县长冈乡新胜组长塘兔子养殖基地建设工程项目拟破坏土地类型为农用地0.0624公顷(一般耕地0.0624公顷折合0.94亩)。复垦后土地类型为农用地0.0624公顷(一般耕地0.0624公顷折合0.94亩),总复垦率达100%。经审查,符合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

   三、土地复垦工程动态总投资款为1.08万元。应由生产方兴国县瑞群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复垦方,法人代表张祖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复垦工程款列入生产建设总投资成本,复垦进度计划从2017年12月至2031年5月,兴国县瑞群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边生产、边复垦”的原则,按《项目区土地复垦计划安排表》、《项目区土地复垦年度计提资金表》抓好阶段性复垦落实。

   四、林地许可等相关手续应在申请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成。

   五、你单位应告知生产单位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协议》缴纳保证金,并告知要求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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