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加入时间:2013-07-03 09:5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赣府厅字[2011]181号和兴府办字[2013]1号文件要求,县地税局已完成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估价系统”)的数据采集、建模、校验修正等工作,并通过评估公司论证和评审,估价系统符合运行条件。经县政府同意,我县存量房估价系统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的地域范围及交易类型
(一)地域范围: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
(二)交易类型:房屋买卖、赠与、继承、产权分割、更名等产权转移,以及因投资、抵债和企业转制、重组等产生的房屋产权转移。
二、县城个人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确定原则
(一)按合同转让价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转让价高于存量房评估价格的,以合同转让价为计税价格。
(二)按存量房评估价格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转让价低于存量房评估价格的,以存量房评估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按招拍挂价格确定。企业、司法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拍卖机构采取招拍挂方式交易的,以招拍挂实际成交确认价格为计税价格。
(四)车库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同地段存量房评估价格的150%。车位、柴间、杂物间、地下室等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同地段存量房评估价格。
(五)对未纳入存量房交易信息系统的县城商业用房(店面、商铺、写字楼)、厂房、乡镇房地产(以下简称“非存量房”),其交易计税价格按兴国县非存量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征税(详见附件)。如纳税人申报的合同转让价高于基准计税价格的,按合同转让价为计税价格。
三、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住房的税收征管
(一)对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并销售的整体销售行为,其计税价格由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共同构成,计税价格为:土地占用面积×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建筑面积×存量房评估价格。
(二)对不以本人居住为目的自行组织技术力量建造房屋(含住宅或商住一体房屋)且对外销售的个人或个人合作(合伙)建房行为发生的交易业务,应视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地方税(费)。
四、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系数实行动态更新
(一)县地税局要根据我县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适时对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信息系统相关系数进行修正和调整,按规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存量房估价系统评估价格,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统一下调20%,2014年1月1日起按存量房估价系统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附:兴国县非存量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
兴国县政府办
2013年6月29日
附件:
兴国县非存量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
一、县城商业用房(店面、商铺、写字楼)交易基准计税价格(元/平方米)
级别 |
范围 |
基准计 税价格 |
|
一楼 |
二楼及以上 |
||
一级 |
背街(背街永福街交叉口至妇幼保健院)、凤凰大道(妇幼保健院至凤凰大道平川大道交叉口)(含交叉口周围店面)、平川大道(凤凰大道平川大道交叉口至平川大道潋江大道交叉口及交叉路口周围店面)、潋江大道(平川大道潋江大道交叉口至潋江大道红军路交叉口及交叉路口周围店面)、红军路(潋江大道红军路交叉口至红军路凤凰大道交叉口)、五福广场周边、兴国大道(兴国大道红军大道交叉口至兴国大道将军大道交叉口及交叉路口周围店面) |
12000 |
5000 |
二级 |
凤凰大道(凤凰大道平川大道交叉口至凤凰大道潋江大道交叉口)、潋江之春广场、潋江大道(凤凰大道平川大道交叉口至平川大道潋江大道交叉口)、兴国大道段(兴国大道将军大道交叉口至兴国光荣院含兴国光荣院)、将军大道段(将军园北大门至长途车站含长途车站店面)、永福街、大街、城西街、城北街、五福路(红军路五福路交叉口至平阳商业街路口)、平阳商业街、贸易广场、建材市场 |
9000 |
4500 |
三级 |
将军大道段(长途车站向北延伸至行政服务中心红绿灯)、五福路(平阳商业街路口至沿江路路口)、文明大道、新三一九大道、兴国大道(兴国光荣院至火车站)(含火车站广场周边店面)、滨江西大道、滨江东大道、长冈西大道、经济开发区 |
7000 |
4000 |
四级 |
其他未列明街区 |
4500 |
3000 |
(一)以上均包括街道两侧的店面,对店面适用等级划分不清的由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确定。除四级区域外非临街的店面按本级地段的低一级地段基准计税价格计税。
(二)贸易广场、建材大市场、客家市场、沿江路菜市场店面一楼按店面标准征税,二楼以上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二、厂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元/平方米)
建造年份
厂房类型 |
2005年前 |
2006-2011年 |
2012年后 |
钢结构 |
200 |
300 |
700 |
砖混结构 |
400 |
600 |
800 |
|
|||||||||
|
整体销售厂房的税收征管。整体销售厂房是指厂房与土地使用权一并销售的行为,其计税价格由厂房价格和土地价格共同构成,计税价格为:土地占用面积×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厂房建筑面积×厂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
三、乡镇住房(套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元/平方米)
房屋建设时间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2005年以前 |
1200 |
1100 |
1000 |
900 |
2006年—2011年 |
1400 |
1300 |
1200 |
1100 |
2012以后 |
1600 |
1500 |
1400 |
1300 |
乡镇整体销售住房的税收征管。整体销售住房是指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并销售的行为,其计税价格由土地和房屋的价格共同构成,计税价格为:土地占用面积×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建筑面积×乡镇住房(套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
四、乡镇店面(商铺)交易基准计税价格(元/平方米)
级别 |
乡镇店面(商铺)交易基准计税价格 |
一级 |
5000 |
二级 |
4500 |
三级 |
4000 |
四级 |
3000 |
乡镇等级分类:
一级:长冈乡、埠头乡、高兴镇、古龙岗镇、社富乡;
二级:龙口镇、良村镇、均村乡、兴莲乡、城岗乡、杰村乡;
三级:鼎龙乡、方太乡、崇贤乡、江背镇、东村乡、梅窖镇、樟木乡;
四级:永丰乡、兴江乡、龙坪乡、枫边乡、南坑乡、茶园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