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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赣州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的通知》

来源:赣州市房管局  加入时间:2015-06-18 09:37:27  

 
    近年来,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多,投诉量呈上升趋势,个别项目还因此引发群体事件,既影响开发企业自身经营,又影响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我市出台相关文件,以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6月16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指出,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个月,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交付方案和应急预案。

    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因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等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的不利因素(如室内梁、柱、管道,外墙装饰及小区内变压器、垃圾回收站位置等)予以公示。在制定商品房合同签订样本时,应充分考虑到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避免造成合同违约。

   
对于市民所关注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商品房项目应该取得哪些文件、手续,《通知》进行了详细规定。商品房项目应完成规划、消防、园林等专项验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备案,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能交付使用。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并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发企业应将《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在商品房交付现场进行公示。

    另外,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如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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