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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今起正式开始

来源: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  加入时间:2016-04-28 17:50:00  

关于开展我县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为解决我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企业优秀人才住房困难,使企业务工人员住得下、留得住,实现在城市安家立业的梦想,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决定开展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及企业优秀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受理申请和配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兴国县城区范围内各单位(企业)务工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分配房源
 

    本次分配房源位于兴国县经济开发区C区大道“红安新居”保障房小区,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约38㎡/套。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在城区单位(企业)工作和生活,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人应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在本地的同期暂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4、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以下,即人均年收入为44048元;

    5、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其它规定。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1、受理时间:2016年4月28日—2016年5月13日。

    2、受理地点:县经济开发区C区大道“红安新居”保障房小区管理办公室。

    3、申请受理咨询电话:0797-5348989。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外地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④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已离异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异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单位(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单位(企业)工资发放表;②外地户籍的,提供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证明;③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 ①在单位(企业)工作的,提供单位(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个体工商户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税收缴纳证明;③拥有小型汽车的需提供购置证明。

    六、登记、摇号

    1、经审核并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2、已经登记的申请家庭,采取现场公开抽签方式,由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

    3、抽签分配时间:根据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七、办理入住

    承租人应按《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八、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举报电话:
    0797-7058697(县房地产管理局)
    0797-5341696(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特此通告。

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
江西兴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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