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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 买房要办身份证和户口

来源:江西日报  加入时间:2013-04-01 10:08:31  

今后买房子,不仅要给它办“身份证”(房产证),还要在房屋登记簿上给它上“户口”。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房屋登记行为。

房屋登记实行实名制

《条例》提出,房屋登记实行实名制。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规定披露权利人的信息。

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外文证明文件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共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购房人可单方申请

现实中,曾发生过市民支付了期房的购房款,但开发商未给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就“消失”的现象。对此,《条例》设置了几种可单方申请的情形,其中还包括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内容。

据了解,一般来说,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条例》也设置了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其中包括:所有权初始、变更登记;因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权利人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因协议离婚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商品房已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预告登记且全额交纳了房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等。

伪造房产证最高可罚五万元

《条例》提出,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变造、销毁房屋登记簿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的行为,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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