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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国县城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的通告

来源:  加入时间:2013-07-06 09:53:46  

兴国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兴国县城区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的通告

根据《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兴国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统一受理、集中审核,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摇号分配。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格

1.申请家庭的户籍在县城区,即东街、西街、背街、南门、平川、国兴、东河、将军园八个社区居委会管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并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持有民政部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革命烈属(直系)、孤老、重残(一至四级)的无房家庭,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享受廉租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县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无县城区城镇户籍的,至少有一人应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在县城区的同期暂住证明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外地户籍的,至少有一人应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在本地的同期暂住证明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2.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520元 (含)以下,且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储蓄存款为县城区年人均储蓄存款的2.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储蓄存款为25700元(含)以下。

3.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或患大病人员、或重度残疾人员、或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或成年孤儿的,可优先配租。

(三)其他规定

1.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县城区农业户籍的申请人,未取得产权的自有房屋面积应纳入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 直管公房承租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办理入住手续2个月内,必须腾退租赁的公房,否则将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资格。有转让、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拥有排气量1.6L(不含1.6L)以上,且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均以新车发票为准)。

6.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县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申请家庭的有价证券按现值并入人均储蓄存款计算。

8.拥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其房屋收益应计入家庭人均年收入。

二、房源配备和租金标准

本次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1074套,其中一居室458套、二居室616套。

1.红安新居,建设地点在经济开发区C区大道,共有420套,其中单一居室204套、二居室216套,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3.2元/平方米收取。

2.和谐欣城一期,建设地点在将军大道(将军中学对面),共有二居室400套,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3.6元/平方米收取。

3. 和谐欣城二期,建设地点在老319国道旁,共有一居室254套,租金(含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3.6元/平方米收取。

4.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原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三、单身家庭(包括未婚)或夫妻两人,配租一居室;两人(指兄弟、姐妹关系)或两代人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

四、受理、初审和复审

(一)受理和初审

1.受理时间:2013年7月8日— 8月7日(共30天)。

2.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可至各社区居委会或县房管局住房保障服务窗口领取《兴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

3.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两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写《兴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非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两套证明材料到县房管局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填写《兴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县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县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 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县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本县以外户籍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储蓄存款和有价证劵证明;小型汽车购置证明

(5)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出具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

以上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5.社区(居委会、村)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社区(居委会、村)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次公示时间:2013年8月13日— 8月19日(共7天)。

(二)联合会审

1.会审时间:2013年8月20日—8月25日(共6天)。

2.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向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人民银行、证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出具《兴国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3.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公安、民政和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情况,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方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次公示时间:2013年8月26日—9月1日 (共7天)。

(三)复审

1.复审时间:2013年9月2日—9月6日(共5天)。

2.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媒体同时进行第三次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次公示时间:2013年9月9日—9月13日(共5天)。

五、登记、摇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2.已经登记的申请家庭,均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的房号,但因重病、残疾等原因无法居住高楼层的,可在申请受理时向社区(居委会、村)或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参加低层住房(重残组)的分组摇号。

3. 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

5.摇号时间:根据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6.摇号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六、办理入住

承租人应按《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七、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八、其他

依照《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县公共租赁住房今后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符合本通告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可按本通告所列程序进行申请,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视可供房源情况适时组织摇号。

举报电话:县监察局     0797-5322095
县房地产管理局 0797-7058697

特此通告。
 

                                  兴国县房地产管理局(代)
      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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