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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房问题

提问人:木**木    时间:2015-10-08 09:38:56

提问:我在今年五月份购置新房,合同规定12月30日之前交房,但据了解小区绿化尚未动工,配套设施很多没有弄好,我与售楼部联系询问房屋验收是交房前还是交房后,交房时是否会出示验收合格相关证明等问题时,他们均不明确给予正面回答,如果我交房时他们拒绝提供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我应该怎么办?

回复:您好,根据赣州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赣州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因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等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的不利因素(如室内梁、柱、管道,外墙装饰及小区内变压器、垃圾回收站位置等)予以公示。在制定商品房合同签订样本时,应充分考虑到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避免造成合同违约。商品房项目应完成规划、消防、园林等专项验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备案,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能交付使用。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并在售楼部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您描述的情形,若您所购商品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按时交房,您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企业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如开发企业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您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寻求帮助,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2015-10-08 09: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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